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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伟威律师 先生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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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凤岗律师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是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东莞律师陈伟威, 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于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承办过各类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数百起,先后为几十家内资、港台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总结出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模式,以务实、尽责、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多数当事人的好评。
业务范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劳动维权,工伤赔偿,律师见证,国际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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