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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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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东莞樟木头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商家确定的*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
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厂家或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消费信息,不能用模糊和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虚假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更不能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厂家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以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因为人民法院享有国家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权,这两种权力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均不能干涉,亦不能取代。
由于仲裁制度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所以仲裁机构的解释也必须以发生合同争议的消费者与厂家或商家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解释。目前,也存在着相关行政机关对个别厂商商业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消费者对行政解释内容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仍以司法途径确认行政解释是否合法。对于厂家或商家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律师陈伟威,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于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承办过各类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数百起,先后为几十家内资、港台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总结出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模式,以务实、尽责、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多数当事人的好评。
业务范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劳动维权,工伤赔偿,律师见证,国际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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